三、强化预算约束
(一)严格执行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进度拨款。各级人大批准下达的财政预算,是各级各部门支出的唯一依据,要严格按预算、按项目、按合同、按进度、按程序拨付资金,切实控制和减少执行中的预算追加和其他预算调整,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力。2012年除上级新出台政策性支出和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级遇有紧急事项必须的支出,一律不得追加预算;对无预算、擅自突破预算的支出,一律不得安排资金。确需办理的非紧急事项在下一年度予以安排。
(二)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各级各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支出必须实事求是,科学细致地编制预算,以保证基本工作需要为基准,不得虚报冒领或加大申请资金额度套取财政资金。
(三)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金额、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不得随意变更支出项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经费调整用于日常运行或其他项目支出。
(四)严禁发生擅自借贷、赊欠等支出。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贷款、借款或搞大额赊欠。确因工作需要,且有资金来源的项目,必须先专题申报,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方可办理。对于单位擅自决策形成的债务及赊欠,各级财政一律不得安排资金,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决策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整合财政资金
(一)归集财政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是各级各部门运行和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要统筹安排,科学运用。对年度项目资金执行完毕后的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作为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来源或安排当年新增工作任务项目开支,杜绝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办一件事,要一笔钱”的行为;对安排给部门的项目资金,因政策性、业务工作等原因不能执行或项目情况发生变化,不需再安排预算资金的,要及时将资金收归财政总预算。
(二)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预算一经下达,除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各部门应在当年预算编制时申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批纳入预算的要严格实行限额设计管理,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立项审批工作,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严禁超预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资金结余的全部上交财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项目经营取得的收入,也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