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客运、索道、缆车、漂流、餐饮、住宿、体育、娱乐、商品销售、摄影(像)等交通、服务项目的准入权。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制订、经营者的确定、签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发展需要,制订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种类、标准、条件、期限和范围等具体设置方案。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