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浙价医〔2011〕40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精神,积极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决定在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基础上,在我省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积极意义。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以及床位、药品、材料等各项费用。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规范有序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现阶段按病种收费应主要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试点。自然临产阴道分娩、计划性剖宫产、老年性白内障等三个病种为全省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病种。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公布临床路径的104个病种(具体详见附件1)内遴选若干病种试行按病种收费。
各地要积极鼓励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已经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的医疗机构可率先实施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各市至少要落实一至二家医疗机构作为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医院,并于2012年2月底前报省物价、卫生部门备案。试点医院可在省、市公布的试点病种中选择实施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
按病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定试点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2,各市确定的单病种收费标准由市报省审核后执行,试点医院可按规定的收费指导标准适当下浮。
三、合理制定按病种收费标准。制定按病种收费标准,要以补偿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劳务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按照“有约束、有激励”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内容、合理成本、实际收费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应确保实际费用水平得到控制和降低。
四、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按病种报销支付制度。各地应做好按病种收费与社会保险报销标准的衔接,根据本地筹资标准等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报销支付标准,并逐步提高报销标准,切实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
五、加强按病种收费管理。各试点医疗机构应成立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要求医务人员遵循病种治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相关工作制度,如病种治疗临床路径和管理流程、病种收费进入和退出制度、病种收费价格公示制度、诊治前向患者告知制度、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诊疗协议书”制度等。要做好明码标价和费用公示,严格遵循病种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缩短患者应住院天数、分解患者住院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