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4的“比上年增长(%)”:指当年各区(县)教育财政拨款与上年教育财政拨款之比后增(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比上年增长(%)=当年教育财政拨款/上年教育财政拨款-1
序号5的“教育财政拨款高于(或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指各区(县)教育财政拨款比上年增(减)百分比与财政经常性收入比上年增(减)百分比的高低比值。
计算公式:教育财政拨款高于(或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当年教育财政拨款/上年教育财政拨款-1)-(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上年财政经常性收入-1)。即:序号5=序号4-序号2
序号6的“市级财政下达教育费附加资金”:指市财政按规定下达到各区(县)的教育费附加资金,包括市集中部分和转移支付部分(下同)。
序号7的“区县财政实际拨付市级财政教育费附加资金”:指各区(县)财政实际拨付到各区(县)教育部门的教育费附加资金。
序号8的“中央财政下达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指中央财政通过市财政戴帽下达到各有关区(县)的教育事业费和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
序号9的“区县财政实际拨付中央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指各区(县)财政实际拨付到各区(县)教育部门的中央教育事业费和教育费附加资金。
序号10的“区县公共财政支出”:指本区(县)公共财政支出数。不含中央和市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
序号11的“区县财政教育支出”:指各区(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但不含中央和市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地方附加。即:不含中央专资转移支付、市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教育转移支付和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市集中部分和转移支付部分)、市级专资补助中安排的教育支出、地方附加。
序号12的“区县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指区县财政教育支出占区县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计算公式:区县财政教育支出比例(%)=区县财政教育支出/区县公共财政支出。即:序号12=序号11/序号10
序号13的“区县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数”: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规定执行。
序号14的“区县财政实际拨付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指区县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按规定计提后,实际拨付给教育部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教育资金。
序号15的“义务教育财政拨款”:指序号3教育财政拨款中预算安排用于义务教育(包括民办教育在内的小学、初中、完全中学中的初中、特殊教育)的拨款数。不含市下达区县的中央教育转移支付。
序号16的“比上年增长(%)”:指当年义务教育财政拨款与上年义务教育财政拨款之比增(减)百分比。
计算公式:比上年增长(%)=当年义务教育财政拨款/上年义务财政拨款-1
序号17的“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或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指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减)%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减)%之比高低比值。
计算公式: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或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比上年增长(%)-财政经常性收入比上年增长(%)。即:序号17=序号16-序号2。
责任人:
表2.教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情况
单位:元
2010年 | 2011年 |
人均年收入 | 比上年增长(%) | 人均年收入 | 比上年增长(%) |
幼儿园 | | | | |
小学 | | | | |
初中 | | | | |
高中 | | | | |
中等职业学校 | | | | |
特殊教育学校 | | | | |
全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