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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2011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2011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的通知
(沪教委督〔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规定,以及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沪教委督〔2005〕6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本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现就做好2011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部分指标

  根据2011年相关文件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征询相关委办局、有关专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学意见的基础上,现对2011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部分指标作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情况”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在“三个增长”指标外,增加“区县财政实际拨付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等教育专项资金督查指标。

  (二)关于“班额标准执行情况”表。近年来,为鼓励公办学校吸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市教委对位于城郊结合部和郊区集镇的公办学校扩大班额招收随迁子女的,适当放宽了班额限制。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4号)规定,《项目表》对班额标准以及大班额的统计标准作了进一步调整。

  二、确保自评程序规范和数据真实

  近年来各区县高度重视自评公报工作,形成组织工作自上而下、填报工作自下而上的良性运作机制。希望各区县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自评公报工作动员、部门自评、整理汇总等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填报责任人制度,按照《项目表》中规定的各类指标统计口径,确保各类指标和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区县政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汇总上报工作,并在本区县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三、按时完成自评公报各项工作

  2011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工作于2012年2月中旬启动,请各区县政府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年度自评报告(3000字左右)和公报项目表(一式3份),由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签名,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在“上海教育”及“上海教育督导”网站向社会公示。

  附件:2011年本市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2011年本市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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