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浙价医〔2011〕38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决定,指导各地做好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目标是破除以药补医、建立新型补偿机制。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总量控制”是以2010年药品差价为基数,并根据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在上述总量内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调整”是指通过药品零差率销售,适当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促使医药收入比例调整。
二是医药价格联动。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
三是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要有效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和出院病人均次医疗费用,总体上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体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惠民利民的目的。
二、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按进价“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提高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护理费应考虑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
诊查费可按含药事服务成本进行测算和调整,可分设门诊诊查费和住院诊查费。
床位费偏低的可作适当调整,3人间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每天每床位40元。
治疗项目收费单项提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最高不超过50%。
手术项目收费标准的提价幅度各地按当地各公立医院等级水平、经常性手术类项目等实际情况自行提出调整意见。
三、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申报程序
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由当地政府分别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经审核后,书面批复试点县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