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5000亩以上,或高位池养殖面积20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60万立方米水体以上,或深水网箱10组以上的。
(4)花卉苗木企业:育苗基地600亩以上或温室150亩以上的。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10艘或年产量2000吨以上的。
(6)综合生产类企业以基地规模正常年份生产能力达到4000万元产值以上的。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4.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计5分,资产总值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固定资产不足2000万元计0分;满分10分。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及生产设施,或交易场地及农产品运输、储藏设施,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计30分,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20分,不足1亿元计0分;满分50分。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计10分,固定资产不足3000万元计0分;资产总值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满分15分。
(三)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计30分,不足15亿元计0分;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每增加3亿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20分,满分50分。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2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亿元以上计10分,固定资产不足1.5亿元计0分;资产总值每增加5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满分15分。
(四)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对农业高新技术、农业生物育种、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检测等企业,不做规模及生产能力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认定与考核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其中被国家、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有国家、省、市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或有中组部“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的企业优先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结果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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