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1〕38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非省统调公用水力发电机组的最高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3年底以前投产的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统一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1994年及以后投产的不作调整。
二、以上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要做好工作,务必按时执行到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非省统调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表
单位: 元/千瓦时
投产时间
| 上网电价
|
1993年底以前
| 0.400
|
1994-1996年底
| 0.433
|
1997年及以后
| 0.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