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公用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1〕38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非省统调公用火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5元。
二、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在其认定有效期内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件;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5元执行。
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42元调整到0.467元。
四、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
五、以上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请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务必按时执行到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