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统调电厂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1〕383号)
各有关发电企业,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其中有关调整我省电网统调电厂上网电价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含税,下同)。电价水平高于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的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电价水平低于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的燃煤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提。调整后的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
调整后,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82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新投产机组投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浙江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号机组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之间的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442元执行。
三、浙江华电乌溪江水力发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0元。
四、对安装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我局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有关规定,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每千瓦时为0.241元;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每千瓦时为0.3856元;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六、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