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由财政资金投资或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项目,应当采购《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其他建设项目鼓励选用该目录中的产品。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目录》的申报、审核及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对在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市节能减排奖励范围。
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情况作为绿色建筑标识与各类优秀工程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设计安装要求纳入本市地方标准,依法将重要指标和要求作为强制性条款。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应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新建居住建筑小区,应当将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辅助热源、运行方式及预期节能效果纳入节能评估报告,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与施工单位招标、设备与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安装与验收过程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不合格或授意施工单位采购不合格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把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施工,使用不合格、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材料的;对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施工,将不合格、未经检验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材料按合格与检验合格签字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予以处罚,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