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市规划委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规划设计标准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本市生产环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质量监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假冒伪劣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区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 本市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政策措施,对全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促进。
第八条 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有关的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中介机构,在各自职责与业务范围内参与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