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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2〕3号)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系统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应用原则,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证率和综合节能、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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