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计划,强化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努力把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成支柱产业。加快发展医药产业、生物化工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实现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1.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实施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推动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促进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业的融合。沿主要交通干线和节点城镇,布局建设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加快培育A级物流企业,推广现代物流技术和标准。整合物流信息资源,建设全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实施金融业创新拓展计划。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法人银行机构多层次银行业组织体系。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完善运营机制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吉林银行跨区域发展和上市经营。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东北证券加快发展,推动吉林信托资产重组。加强对上市企业的政策支持,实施 “吉林省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省金融办牵头)
推进制造业设计、生产和管理各环节信息技术应用。推进信息服务进村入户。(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2.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扩大服务产品供给,培育发展新型业态。优化城乡商业网点结构和布局。鼓励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连锁销售等新型业态,支持社区便利店和中小型超市发展。(省商务厅、省供销社负责)
积极发展关系民生的家政服务、养老托幼、社区医疗、休闲娱乐、养生健身、生活咨询等家庭服务业。(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负责)
积极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培育老龄服务产业,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投入,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经营管理。(省民政厅牵头)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现保障性住房全覆盖,全部解决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落实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强市场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农委负责)
3.突出发展吉林特色服务业。
实施旅游业壮大计划。建立区域性旅游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游客集散、救援、投诉等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推动经营权市场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省旅游局牵头)
实施文化产业提速计划。积极鼓励具有东北、吉林特点的民族、民俗文化产业化经营。深化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构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技术支撑、人才培养引进、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以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负责)
4.大力推进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
全面深化服务领域改革。进一步放宽准入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省工商局牵头)
积极促进国有服务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省国资委牵头)
推动营利性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省管局牵头)
全力推进长春净月低碳生态服务业集聚区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启动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向现代服务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省质监局牵头)
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对鼓励类服务业实行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省物价局牵头)
拓宽服务企业融资渠道,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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