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3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取向,确定了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省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为扎实做好 《纲要》实施工作,省政府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 《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分工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分工原则
推动 《纲要》顺利实施,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各级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保证 《纲要》目标和任务完成。分工的主要原则: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明确政府责任,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合理划分省和市 (州)的责任。在统筹考虑各级政府事权及配置公共资源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将发展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 (州)政府。
(三)科学把握全面和重点的关系。在全面落实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任务的同时,重点分解政府在完成约束性指标、公共服务以及完善体制机制、制定政策举措、健全法律法规、编制实施规划等方面的任务。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
(一)约束性指标。
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53万公顷。(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9.8%。(省能源局牵头)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化学需氧量排放减少8.8%,二氧化硫排放减少2.7%,氨氮排放减少10.5%,氮氧化物排放减少6.9%。(省环保厅牵头)
森林覆盖率达到44.2%,森林蓄积量达到9.6亿立方米。(省林业厅牵头)
全省总人口控制在2787万人以内。(省人口计生委牵头)
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650万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5年累计新增63.27万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省教育厅牵头)
耕地保有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幅、主要污染物排放降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约束性指标,有关责任部门要按照国家下达指标提出分解到地方的方案,报省政府审核后下发,各市 (州)要确保完成。
(二)促进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1.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积极实施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规划。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2000万亩中低产田,到2012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600亿斤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发办、省气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新增耕地面积275万亩,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6850万亩以上。(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负责)
实施旱田高效节水农业工程。推广大垄双行膜下滴灌技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00万亩。(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发办、省水务投资集团负责)
建设全国重要的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扎实推进畜牧业三年攻坚,组织实施粮变肉、精深加工、乳品跃升等畜牧业扩能升级六大工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设15个省级畜牧业产业园区,每年重点支持建成1000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加快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省畜牧局、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