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实际发生的调研策划和创意设计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 (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拓宽广告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金融机构为广告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广告企业实施股权质押、债权质押、动产抵押贷款,开展广告企业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建立融资服务通道,帮助广告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广告产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长吉图地区依法开办广告企业,外资广告公司兼并、控股我省广告企业设立新的广告公司,可不受经营年限限制。
(五)积极发展广告产业园区。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创办广告产业园或建设创意产业孵化器,对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广告创意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创办创意产业园和加入创意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享受其他文化创意产业企业优惠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扶持广告创意产业园发展。
(六)加强对广告经营权的保护。在加强对广告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的同时,加强对广告企业和经营者广告经营权的保护。户外广告设置和内容一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改造需要征用、拆除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七)加强对知名广告企业商标的保护。依法加大对各种侵犯广告企业商标权、创意产品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持开展 “打假保平安”、“打假兴品牌”、“打假护民生”等打假维权活动。对取得国家级资质、具有行业代表性或对打造吉林品牌、推动全省经济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广告企业商标权应重点保护,严查各类侵权违法行为。
(八)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加大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广告制作、发布行为,严厉打击和查处虚假宣传和广告欺诈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防范体系,推进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广告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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