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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4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2月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1.将第十四条中“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1.删去第十一条第(三)项。

  2.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中“、扣留”。

  三、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1.将第二十五条中“由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予以传唤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格检查”修改为“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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