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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厅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厅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苏人社发[2012]27号)


省公务员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轮训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苏府法[2011]4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现就我厅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水平,对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充分重视本处室、单位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将法律知识学习与业务学习培训结合起来,统筹组织安排,提供学习机会,保证学习时间,严格学习要求,切实把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落到实处,
  二、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的范围,是我厅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为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主要包括:依法行政理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政策文件,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使用等执法技能及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等;专业法律知识主要是国家和省制定发布的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按照《意见》要求,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6天;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9天。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进行年度注册。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时间不够的,不得参加考试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进行年度注册,直至取消执法资格。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实施,本厅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厅法规处会同人事处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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