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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0年度为民办实事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3、抽查复核。由市督查办、市实事办根据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时间为2011年1月8日至1月20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对市直部门考评
  1、对市直牵头部门考评
  (1)单位自评。各单位对照《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为民办实事专项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绩办发〔2010〕34号)规定的考评内容、评分标准和计分办法进行自评打分,写出自评报告(包含各项具体得分和理由),报市实事办(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1月8日)。
  (2)抽查复核。由市督查办、市实事办对照《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为民办实事专项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绩办发〔2010〕34号)规定的计分办法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评分,并根据情况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2、对市直配合部门考评
  对市直配合部门能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所配合承担的实施项目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评奖;因工作不到位,致使项目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取消评奖资格。
  (三)审定结果。市实事办根据各单位自评结果和市直牵头部门的考评情况,逐一进行综合、审查,拟出审查意见,报市为民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奖惩办法
  (一)设立桂林市2010年度为民办实事工作管理先进奖项
  凡符合参加评奖条件的县区、市直牵头部门或责任单位均参与评奖,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名次。
  1、12县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4名,其余为三等奖。
  2、5城区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其余为三等奖。
  3、市直牵头部门或责任单位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6名,其余为三等奖。
  (二)设立市直配合部门专项工作经费奖
  市直配合部门符合参评条件的单位给予一定金额的工作经费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加评奖
  1、实事项目进展缓慢,年内无正当原因达不到预期成效而受到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2、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3、在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4、工作失误造成实施项目严重损失的。
  5、考评得分低于80分的。
  (四)市政府对获奖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不得参加评奖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市政府办公室。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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