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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

  1.月报表。公房经营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上月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情况填入《变更表》,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上月变更情况填入《变更表》,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2. 租金调整报表。如遇租金调整,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各公房经营单位要认真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租金调整情况表》(见附件6)和《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租金调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建立监督制度

  各公房经营单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均应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核减公房租金对象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投诉、监督。

  四、工作要求

  将“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是我市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保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核减公房租金工作。

  (二)各区县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辖区、本系统内各公房经营单位实施核减公房租金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核减租金公房的管理档案,积极协调民政、公房经营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核减租金对象及其承租公房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享受核减公房租金家庭的住房和享受“低保”、优抚待遇等情况进行定期复查。发现因情况变化需调整的,予以相应调整;发现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核减公房租金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核减租金。

  (三)各公房经营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严格操作流程,做好核减公房租金的受理、相关证件的审验和资料的保管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租金核减的,要及时取消资格,追回欠交房租;对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59号)和《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通知》(津房委办〔2003〕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登记登记审核表

  2.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明细表

  3.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汇总表

  4.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变更情况月报表

  5.退出廉租住房的通知

  6.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租金调整情况表

  7.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租金调整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
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出租人:单位自管产住房填写公房经营管理的基层单位名称。直管产公房填写房管站名称。
  2、主管区、局编码:单位自管产公房经营单位填写与住房公积金代码相同。直管公产房管站所属各区房管局编码填写如下:和平区房管局081,河东区房管局082,河西区房管局083,南开区房管局084,河北区房管局085,红桥区房管局086,塘沽区房管局087,汉沽区房管局088,大港区房管局089,东丽区房管局090,西青区房管局091,津南区房管局092,北辰区房管局093,宁河县房管局094,武清区房管局095,静海县房管局096,宝坻区房管局097,蓟县房管局098。

出租人

 

主管区、局编码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承租公房地址

 

住房坐落行政区

 

住房类型( )

  ①楼房②平房

住房产别 ( )

 ①直管公产②单位自管产

房 型  ( )

  ①独单 ②偏单 ③三室 ④伙单、拆间 ⑤其他

家庭人口

 

住房使用面积/独用面积

/

现行租金标准

 

月应交租金

 

月实交租金

 

核减租金标准

 

核减租金面积

 

 

 

持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承租人关系

 

证件编号

 

享受租金核减对象证件类型(  )

①《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②《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③《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所提供的证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同意将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承租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房经营单位(房管站)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房产公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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