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房〔2011〕31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等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房价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制定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具体标准为:
1.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对于部分拆迁户原住房面积较大,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户型设计,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2.限价商品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3.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应以小户型住房为主。
二、规划或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制定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上注明套型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套型建筑面积突破相关规定的,市建设交通委不予下达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三、各审图机构按照市建设交通委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下达的套型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进行施工图审查,套型建筑面积突破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批准标准的,审图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备案批准的套型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组织建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