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11〕4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按照《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1〕1号)要求,现对我市土地闲置费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限,对于非政府原因逾期1年以内的收取违约金;逾期1-2年的收取闲置费;逾期2年以上的无偿收回土地。其中闲置费从2011年2月1日起,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按月计收。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违约金、闲置费、滞纳金收取及土地收回工作,中心城区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其他区县由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