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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津政发[2011]9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津政发〔2011〕9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房〔2011〕16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市政府对《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津政发〔2001〕70号)进行修订完善,于2011年2月23日印发了新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津政发〔2011〕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确保《规定》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1年3月1日起,在我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规定》有关要求办理。

  2、《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凡注册资金没有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应当在2011年9月1日前完成增资并到市建设交通委办理完毕换发资质证书手续。2011年9月1日后,注册资金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一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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