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微灌工程的设计耗水强度应充分考虑不同作物用水需求;干旱地区的设计耗水强度取高值,微灌满足均匀度的要求,不得产生地表径流为宜。
表6.4.5-2 设计耗水强度 单位:mm/d
作 物
| 滴灌
| 微灌
| 作 物
| 滴灌
| 微灌
|
果 树
葡萄、瓜类
蔬菜(大棚)
| 3~5
3~6
2~3
| 4~6
4~7
一
| 蔬菜(露地)
粮、棉、油等作物
| 4~7
4~6
| 5~8
5~8
一
|
注: 干旱地区宜取上限值。
6.5 排水工程
6.5.1 排涝标准的确定
1 排涝标准主要考虑暴雨重现期、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以及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
2 暴雨重现期根据排水区的自然条件、涝灾的严重程度及影响大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一般可采用5~10a;
3 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网和湖泊的调蓄情况,以及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条件经论证确定;旱作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时采用从作物受淹起1~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时采用3~5d排至耐淹水深;
4 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充分考虑农作物类型和农作物的生长期;
5 排涝模数主要与设计暴雨、排涝面积的大小和形状、地形坡度、地面覆盖和作物组成、土壤性质、地下水埋深、排水沟网的密度和比降以及湖塘调蓄能力等诸多因素有关。
6.5.2 排渍标准的确定
1 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耐渍时间和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根据当地邻近地区农作物试验或种植经验、调查资料分析确定,无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时,旱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8~1.3m;水稻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4~0.6m;旱作物耐渍深度可取0.4~0.6m,耐渍时间3~4d;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可取2~8mm/d (粘性土取较小值,沙性土取较大值)。
2 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土壤渗漏量过小的水稻田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使其淹水期的渗漏量达到适宜标准。
3 农业机械作业对排水要求的排渍深度,一般控制在0.6~0.8m,排渍时间可根据各地的耕作要求确定。
6.5.3 防治盐渍化
1 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渍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执行排涝和除渍标准各条规定外,还要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
2 防治盐渍化的排水时间一般可采用8~15d内将地下水位降到临界深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在预防盐渍化地区,保证农作物各生育期的根层土壤含盐量不超过其耐盐能力;
在冲洗改良盐碱土地区,应满足设计土层深度内达到脱盐要求。
6.5.4 明沟排水
1 以排淋洗盐为目的沟渠以明沟为主;明沟一般为土渠。
2 明沟排水系统布置
1) 排水明沟结合灌溉渠系和田间道路进行布置;
2) 排水沟布置考虑地形特征,平坦区宜采用双向排水形式,山前洪积平原地区宜采用单向排水形式;
3) 排水沟布置考虑土质特征;
4) 排水沟布置要考虑土地权属的影响;
5) 各级排水明沟原则上应沿低洼积水线布设并尽量利用天然河沟;
6) 明沟排水沟一般要固定设置。
3 明沟排水系统技术:
1) 支沟与干沟,干沟与天然河流之间宜成锐角相连接,支斗农沟宜相互垂直连接;
2) 山前洪积平原,末级固定沟宜大体上沿地形等高线布设;
3) 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充分考虑土质;
表6.5.4-1 末级固定排水沟深度和间距 单位:m
末级固定排水沟深度
| 排水沟间距
|
重壤土、粘土
| 中壤土
| 沙壤土、轻壤土
|
0.8~1.3
| 15~30
| 30~50
| 50~70
|
1.3~1.5
| 30~50
| 50~70
| 70~100
|
1.5~1.8
| 50~70
| 70~100
| 100~150
|
1.8~2.3
| 70~100
| 100~150
| -
|
4) 排水沟的设计流量按其主要功能分别确定沟深和沟间距;排涝、排渍两用排水沟,可按排渍要求确定沟深和间距,;兼有防治土壤盐渍化作用的排水沟,有冲洗要求时,还按冲洗排水流量进行断面校核;
5) 排水沟最高水位宜低于地面(或堤顶)不少于0.2m;下一级沟道的最高水位宜低于上一级沟道0.1~0.2m;
6) 土质排水沟宜采用梯形或复式断面,石质排水沟可采用矩形断面;
7) 排水沟沟底比降与沟道沿线地面坡度坡度一致,沟道间水位衔接保证流畅;
8) 土质排水沟边坡系数根据开挖深度、沟槽土质及地下水情况等经稳定分析计算后确定;
9) 道路两侧列布排水沟时,堤顶距路宽度不小于2.0m,堤顶兼作交通道路时,其宽度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
10) 排水沟边坡防塌处理,可用稳固坡脚或生物护坡等措施;
11) 排水承泄区保证排水系统的出流条件具有稳定的河槽或湖床、安全的堤防和足够的承泄能力,且不产生环境危害。
表6.5.4-2 排水沟最小边坡系数确定
土质
| 排水沟开挖深度(m)
|
0-1.5
| 1.5~3
| 3.0~4.0
| 4.0~5.0
|
粘土、重壤土
| 1.0
| 1.3~1.5
| 1.5~2.0
| >2.0
|
中壤土
| 1.5
| 2.0~2.5
| 2.5~3.0
| >3.0
|
轻壤土、沙壤土
| 2.0
| 2.5~3.0
| 3.0~4.0
| >4.0
|
沙土
| 2.5
| 3.0~4.0
| 4.0~5.0
| >5.0
|
6.5.5 暗管排水
1 暗管排水系统布置
1) 暗管排水工程一般包含吸水管、集水沟(管)、附属建筑物及承泄区;
2) 地形平坦的平原区,吸水管宜布置在集水沟(管)两侧呈正交的形式;平斜坡地的吸水管宜布置在集水沟(管)一侧呈正交或斜交的形式;平原区的吸水管采用等间距布设,其间距按以下确定;
表6.5.5-1 不同埋深吸水管间距布设 单位:m
吸水管深度
| 吸水管间距
|
粘土、重壤土
| 中壤土
| 轻壤土、沙壤土
|
0.8~1.3
| 10~20
| 20~30
| 30~50
|
1.3~1.5
| 20~30
| 30~50
| 50~70
|
1.5~1.8
| 30~50
| 50~70
| 70~100
|
1.8~2.3
| 50~70
| 70~100
| 100~150
|
3) 低山丘陵区吸水管宜大体上沿地形等高线等间距布设,其间距自上游向下游递增,平均间距可参照平原区;集水沟视地形条件可在农田中部或环田布设。
2 暗管排水系统技术
1) 梯田吸水管的条数及其间距,视受渍宽度和程度及吸水管的作用范围而定;
2) 集水沟(管)必须穿越道路和渠沟时,在其两侧设置检查井;
3)管道较长时每隔200~300m也应设置一个检查井;
4)检查井直径宜大于80mm;井内吸水管底高于集水管顶10cm;井底留有30~50cm深的沉沙段;
5)明式检查井加盖保护,暗式检查井的覆土厚度大于50cm;
6) 排水暗管比降设计与管径有关,内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可采用1/300~1/600;大于100mm时可采用1/600~1/1500;
7) 在地形平坦地区吸水管首、末端的埋深差值不宜大于0.4m;
8)暗管的排水出口为明沟时,接口处对坡面进行防冲蚀处理;
9) 水田吸水管单田铺设,旱田吸水管可考虑串田铺设。
10) 管材要经济适用、形状规整、壁厚均匀、管体平直和满足安全荷载的强度要求,使用年限不得小于20年;
11)吸水管应外包,外包滤料经济、耐腐;
12)吸水管铺设应考虑用沙砾材料底垫。
6.6 渠系建筑物工程
6.6.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渠系建筑物主要指在以灌溉或排水为主要目的的渠道系统上,为控制水流、合理分配水量、保证渠道安全运用以及帮助渠道通过天然或人工障碍必须兴建的建筑物。
6.6.2 渠系建筑物的级别和防洪标准
1 渠系建筑物的级别,不低于其所在渠道的设计级别,或根据其过水设计流量;
2 与已建成的道路交叉布置的渠系建筑物,其级别应与有关部门规定或者宜不低于相交道路的级别;
3 在防洪堤或挡潮堤上修建的渠系建筑物,其级别不得低于相关堤防的工程级别;
4 对多用途或其他建筑物结合修建的渠系建筑物,根据不同用途的重要程度,以重要程度或级别最高者确定其级别;
5 渠系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其所在渠道的设计防洪标准,或根据表6.6.2-1确定;其校核防洪标准视建筑物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决定;
表6.6.2-1 渠系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
建筑物级别
| 1
| 2
| 3
| 4
| 5
|
设计防洪标准
(重现期a)
| 100~50
| 50~30
| 30~20
| 20~10
| 10
|
6 潮汐河口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根据表6.6.2-2确定;其校核防洪标准视建筑物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决定;
表6.6.2-2 潮汐河口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
建筑物级别
| 1
| 2
| 3
| 4
| 5
|
设计防洪标准
(重现期a)
| ≥100
| 100~50
| 50~20
| 20~1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