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1〕40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试行一年多来,各区县及相关部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经修订,现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正式下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Land Consolid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Tianjin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
前言
为加强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及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要求,参照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经验,编制《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共8章和3个附录,主要包括以下技术内容:
--总则
--建设目标
--建设条件
--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
--土地平整工程
--灌溉与排水工程
--田间道路工程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本《标准》主持机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
天津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中夫 张志强 俞晓群 孟广文 刘丽萍 崔嘉昕 马振兴
李玉娥 毕芳英 王利香 刘伟 张辉 赵敬媛
本《标准》主要参与起草人:汤津岑 刘铭 吕晋津 柳海岩 秦楠 辛悦 张媛媛 朱苹
目录
1 总 则
2 建设目标
2.1 总体建设目标
2.2 具体建设目标
3 建设条件
3.1 项目合法性
3.2 自然条件
3.3 社会经济条件
3.4 基础设施条件
4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 工程类型区
4.2 工程布局
4.3 工程体系
5 土地平整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5.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6 灌溉与排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水源工程
6.3 输水工程
6.4 喷微灌工程
6.5 排水工程
6.6 渠系建筑物工程
6.7 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7 田间道路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田间道
7.3 生产路
8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农田防护林工程
8.3 沟道治理工程
8.4 坡面防护工程
附录A 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B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特征表
附录C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表
1 总则
1.0.1 为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化管理,结合天津特点,参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除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区、湿地保护区、退耕还林区以及文物古迹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地区以外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
1.0.3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1 综合整治原则
进行“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和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 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天津市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划分工程类型区和确定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及工程模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3 效益统一性原则
有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生态三效益的同步和协调增长。
4 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确保工程实用安全、节能节水,经济合理。
1.0.4 在编制过程中,引用下列标准和规范所包含的有关条文,构成本《标准》的有效条文。本《标准》的使用者参考使用下列最新版本。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防洪标准》(GB 50201-94)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2006)
《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20203-2006)
《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97)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GB/T16453.6-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GB/T16453.5-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技术》(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16453.1-1996)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封山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94)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 J85-85)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18-2004)
《水土保持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SL 289-2003)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 267-2001)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机井技术规范》(SL 256-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喷灌与微灌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 236-1999)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03-95)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 63-94)
《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 51-93)
《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 20-92)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 4-1999)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2》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
《地下水质量标准》(B/T 14848-93)
《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划分》(NY/T309-1996)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
1.0.5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土地开发整理 land consolidation
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农用地、建设废弃地、未利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进行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2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 typical zone of land consolidation
集成自然地理要素和社会经济条件,依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相似性及自然条件的地带性规律,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
3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 engineering pattern of land consolidation
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各项工程的组合方案。
4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engineering system of land consolidation
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与等级的组合。
5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关键指标(简称关键指标)engineering key indices of land consolidation
表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参数,为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提供方向性指导。
6 工程等级 engineering grade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别和引水建筑物、泵站、灌排渠沟及渠系建筑物工程级别的统称。
7 土地平整工程 land levelling engineering
为使田面平整后的土地满足农田灌排及耕作需要而进行的土方挖、填与调配等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的总称。
8 灌溉与排水工程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调节农田水分状况的工程措施总称。
9 田间道路工程 farmland road engineering
为满足项目区生产与生活需要而修筑田间道、生产路等工程的总称。
10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farmland protection and ecological &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engineering
为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的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工程和生物措施。
11 盐渍化治理工程 saliniza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降低土壤盐渍化程度的一系列工程措施的总称。
1.0.6 《标准》用词说明见附录A。
2 建设目标
2.1 总体建设目标
2.1.1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以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为依据。
2.1.2 依据天津市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条件及农业生产布局状况,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升基本农田建设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2.1.3 严格保护耕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2.1.4 按照节水、节电和节能要求,适当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2.1.5 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机械化耕作水平,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2 具体建设目标
2.2.1 调整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结构,对荒地、闲散地以及废弃沟渠、多余田坎等进行开发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2.2.2 土地开发整理后耕地质量按农业部《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划分》标准NY/T309-1996及《天津市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的要求,提高农用地质量。
2.2.3 合理配置各种水资源,完善田间渠、沟配套,推行各种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解决项目区内缺水、盐渍化等问题,提高农田抗灾减灾能力。
2.2.4 合理配置与布局田间道路,提高道路通达度和便利度,满足田间作业与农产品运输要求。
2.2.5 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止风沙灾害,控制水土流失,提高农田抗灾减灾能力。
3 建设条件
3.1 项目合法性
3.1.1 符合土地、水利、农业、林业、电力、交通、环保和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1.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要求,并与水利、农业、林业、电力、交通、环保和建设等部门专项规划相衔接。
3.2 自然条件
3.2.1 项目区内的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气候资源条件应满足农作物生长的需要。
3.2.2 项目区应有一定的灌溉水源保障,可供利用的水资源符合农田灌溉需水量和水质的要求。
3.3 社会经济条件
3.3.1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干部、当地农民群众积极配合与参与。
3.3.2 具备一定的劳动力、经济技术和财力条件。
3.3.3 具有土地开发整理潜力,且土地集中连片。
3.3.4 具有明确的土地权属关系,具备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的组织和群众基础。
3.4 基础设施条件
3.4.1 具备一定的灌溉、除涝、防洪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设施条件。
3.4.2 具有对外交通的便利条件。
3.4.3 具备基本的供电、输变电等电力设施条件。
3.4.4 具备基本的农田防护林网、防洪堤坝、水土保持林(草)等农田防护设施。
4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 工程类型区
4.1.1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一级类型区划分为滨海冲积海积平原类型区和蓟北低山丘陵类型区。
4.1.2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二级类型区划分为津西洪积冲积平原综合治理工程类型区、津东海积冲积平原盐碱地治理工程类型区、蓟北侵蚀低山丘陵生态保护工程类型区(详见附录B)。
4.1.3 工程组合特征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组合特征见表4.1.3。
表4.1.3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二级类型区(模式)典型工程组合特征表
二级类型区(模式)
| 耕地利用方式
| 农田灌排方式
| 道路类型
| 路面材料
| 防护林类型
|
津西洪积冲积平原综合治理工程类型区
|
旱地,水浇地
| 水源工程以坑塘蓄水为主,井水灌溉为辅。输水灌溉以低压管道输水为主,续灌渠道设计为宜。排水工程以明渠为主,同时按照治渍和防盐渍化为依据进行设计。
|
田间道
| 砂土路或砂石路(有条件的地区可铺设柏油路面,也可选用水泥、混凝土等材料硬化路面)
| 农田防护林
护路护沟(渠)林
护岸护坡林
|
生产路
| 泥结碎石;素土夯实
|
津东海积冲积平原盐碱地治理工程类型区
|
水田,水浇地
| 水源工程主要包括深渠河网、中型水库、坑塘,兼有井水灌溉。输水灌溉为灌区斗渠和农渠,一般按轮灌方式设计。排水工程以明沟排水为主,同时依据防盐渍化标准进行设计,排水沟的开挖深度要适宜机械化操作。
|
田间道
| 砂土路或砂石路(作防盐碱处理)
| 农田防护林、
护路护沟(渠)林
护岸护坡林
|
生产路
| 泥结碎石;素土夯实
|
蓟北侵蚀低山丘陵生态保护工程类型区
|
旱地
| 水源工程以小型蓄水池或水窖为主,兼有地下水,一般采用深井、蓄水池和塘坝输水。输水灌溉为明渠输水。排水工程可以利用山区自排,直接排入河、海,或利用山区小水库蓄水。工程设施应以明沟排水为主。
|
田间道
| 三合土
| 农田防护林
护路护沟(渠)林
护岸护坡林
梯田埂坎防护林
水土保持林
|
生产路
| 泥结碎石;素土夯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