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7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2011〕458号)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热能,减少地热流体直接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热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承担回灌开采义务,应当依据《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11615--2010)、《天津市地热回灌运行操作规程(试行)》(津国土房热[2006]1031号)做好回灌工作。
二、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用于建筑供暖的,应当按照对井采灌开发利用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协议时,应当按照《
合同法》、《
担保法》,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回灌保证义务。
三、出让协议约定开凿的地热开采井和回灌井全部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进行对井储量评价后,履约定金退还受让方。未按照出让协议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开凿回灌井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书面通知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开凿回灌井义务的,履约定金不予退还,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地热资源规划和资源保护要求,作为补打回灌井的补贴资金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四、历史上所形成的开采单井,采矿权人要按照地热资源规划和资源保护要求补打回灌井,或进行地热井整合形成采灌系统,市国土房管局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在限制开采区,经批准有回灌能力的采矿权人应承担周边地热开采单井的回灌义务。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用于供暖的地热开采单井,要在2015年前,完成补打回灌井工作或进行地热井整合,未按照要求补打回灌井或者进行资源整合的,不能实施回灌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