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停止投标、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处罚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上述行政处罚的执行。
七、被处罚单位在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可提出解除申请,经复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期解除;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延期整改。
八、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参照执行标准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参照执行标准
事故等级
| 违法后果
| 处罚标准
|
主要责任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
一般事故
| 造成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并停止执业3个月
| 责令整改
| 停止执业3个月
|
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7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3个月(注1)
|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并停止执业6个月
| 处10万元罚款
| 停止执业6个月
|
造成2人死亡,或者7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6个月(注1)
|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并停止执业12个月
| 处20万元罚款
| 停止执业12个月
|
较大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6个月,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以上60日以下(注2)
|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并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上60日以下,并处30万元罚款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9个月,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以上90日以下(注2)
| 责令停业整顿60日以上90日以下,并处30万元罚款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12个月,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以上180日以下(注2)
| 责令停业整顿90日以上180日以下,并处30万元罚款
|
重大事故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降低资质等级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并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特别重大事故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吊销资质证书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并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吊销资质证书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