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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筑〔2012〕15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计价行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利益。

  二、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和控标线。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备案时,应当将控标线、中标人报价和招投标文件一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非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控标线应当依据我市招标控制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合理确定下浮比例,作为招标人判别中标人合理报价的基准价。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控标线为基准的浮动幅度(上浮2%、下浮3%),并在浮动幅度范围内选择中标人,且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五、投标人认为控标线未按规定编制的,可通过市、区(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要求复核的内容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将复核结果向投标人反馈,并同时抄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六、经复核控标线未按规定编制的,市、区(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编制控标线的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七、招标人未编制控标线且未在控标线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中标人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八、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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