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我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建科[2012]10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关于申请天津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地方标准的函>的复函》(建科综函【2011】261号)文件批准我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为实施具有天津特色的绿色建筑,保障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应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二、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市绿色建筑管理办公室(设在我委建筑节能和科技处)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