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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筑〔2012〕7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保障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办法》(建筑〔2011〕1309号)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建筑施工机械实行登记和IC卡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进入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公路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等设备,产权单位应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建筑施工机械,发放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信息卡(IC卡)。

  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吊篮、物料提升机(龙门架)、架桥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等;掘进机械是指隧道掘进机(包括盾构机)等;桩工机械包括钻孔机、打桩机、压桩机等。

  二、建筑施工机械申报登记由市建交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产权单位办理申报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外地进津建筑业备案通知书》(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供);

  (四)建筑施工机械产权单位登记表(附件1);

  (五)建筑施工机械登记表及汇总表(附件2、3);

  (六)建筑施工机械的制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

  (七)建筑施工机械购置发票或其他权属证明。

  上述资料采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原件经审验后退还机械产权单位。

  三、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管理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建筑起重机械仍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施工现场掘进机械、桩工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使用登记标牌,悬挂在设备明显处。使用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筑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4);

  (二)建筑施工机械信息卡(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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