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发布或气象灾害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分析气象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积涝、风暴潮等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工作,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气象部门要与保险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气象灾害保险相关工作,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中的作用。
(四)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建设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有计划地配置或更新现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逐步建立标准化作业点提高作业效率、确保作业安全。为了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进一步完善人影作业布局,加强人工增雨工作,减轻旱灾对农业生产的损害,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根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社会政治活动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北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发展规划,明确进一步推进气象防灾减灾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加大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和各项建设。
(二)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统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已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建立市、县(区)两级气象灾害历史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原因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工矿企业、重大建设工程等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三)建立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制度。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灾害评估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以气象灾害评估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的依据。
(四)加强防雷减灾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组织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审和竣工验收,并对防雷装置定期进行监督检测,及时消除防雷安全隐患,组织开展雷电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编制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加强雷电易发及高发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和雷电风险评估等服务工作,特别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重要通讯,广电设施的雷电防御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支持配合气象部门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将气象探测环境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五)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候资源区划工作。对城镇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公共工程建设、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等重大项目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要积极开展气候资源的精细化区划工作,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城镇规划布局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