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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共同建设的共用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产权单位共同负责。
  城市道路范围内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线井,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管线井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井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管线井产权单位报告。
  第八条 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本行业管线井产权单位管线井设施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管线井产权单位应当建立管线井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或者新建、改建、废弃管线井设施设置地点、数量等资料按规定期限报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间实现信息资源无偿共享。
  废弃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对废弃井进行填埋处理,恢复道路使用功能。
  第九条 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本行业管线井产权单位管线井巡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各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对所属管线井实行定期巡查,发现管线井缺损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在6小时内予以修复。
  第十条 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护、管理责任信息公开制度。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
  第十一条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在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申请的同时,也应当告知相邻管线的产权单位,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道路设施巡查中发现管线井缺损的,应当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各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在接到有关通知或举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到现场,6小时内修复。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对所属管线井的日常维护、管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为维护、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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