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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城市排水、再生水、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燃气、热力、自来水、消防、环卫、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线井的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全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工作考核,负责市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类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管线井产权单位做好管线井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区、县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管线井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五条 管线井井盖、井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平顺,与井体连接紧密、稳固,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声响、不移位、不损坏。
  管线井应当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
  禁止不同类别的管线井井盖相互混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线井的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标明或更换。
  第六条 管线井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管线井设施的管护责任。
  第七条 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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