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和适用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

和幅度

裁量权适用标准

备注

34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必须处罚事项

35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劳动

36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

和幅度

裁量权适用标准

备注

37

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项规定仅对用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罚事项

38

违反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迟延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外,这项规定仅对用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以1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必须处罚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