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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
和幅度
裁量权适用标准
备注
25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必须处罚事项
26
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劳动者本人、未制发工资支付表等违反《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其他有关工资支付规定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③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罚事项
27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8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序号
29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1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2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
33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