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浙商企业人才税收等优惠政策。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财政资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个人获得省政府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省政府认可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回归浙商人才可破格晋升相应职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对经资格认定的回归浙商,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回归浙商规模以上企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回归浙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或高等级职业资格(技师以上)。
五、鼓励浙商企业兴办人力资源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人才中介组织,鼓励浙商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来我省开展业务,提高浙商企业人才市场化配置水平。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在引才中成效明显的人才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各地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由省财政资助100-200万元。建立完善紧缺职业(工种)政府补贴和企业培养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制度,以规模以上浙商企业为重点,以政府补贴和企业、个人分担相结合的形式,定期组织浙商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对口技师学院、高职院校进行研修,开展技能交流、技术创新,提高技能水平。
六、认真做好回归浙商的社会保险工作。鼓励和支持浙商兴办赢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优先认定其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对境外浙商回乡发展,按照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其出国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积极鼓励浙商企业为高层次人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浙商企业人才中,省特级专家、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二级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