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场乡统一规划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有关单位,省驻琼中有关单位,各国营农(茶)场、农垦营根机械厂、金石橡胶加工分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批复的通知》(琼府〔2008〕47号)和《省建设厅、省农垦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农垦系统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08〕19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场乡一体化规划建设工作,现就对我县辖区内垦区各单位的场(厂、公司部)所在地(以下简称垦区)实行场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单位遵照执行。
一、垦区规划实施和工程建设须经如下行政许可。
(一)垦区纳入我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垦区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县政府批准。
(二)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垦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报县规划委员会研究,并经县政府准批后,垦区方可实施。
(三)垦区的各项工程建设应依法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经该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后,方可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