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合同应当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县建设局备案。
六、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价、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工程建设监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确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七、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履行监理职责,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八、监理单位应在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一个旁站监理只限监理一个项目。如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九、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与送检方式进行及时抽验;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对涉及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以及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报告。
十、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其监理规程受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督导与监督。工程竣工质量等级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核定,并将工程全过程的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十一、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8月1日发布执行的《工程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注销其资格。
1、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