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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中县加强工程项目监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中县加强工程项目监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有关单位,各国营农(林、茶、牧)场,农垦营根机械厂,金石橡胶加工分公司:
  《琼中黎族苗黎自治县加强工程项目监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强工程项目监理实施意见

  为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理单位的工作效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在我县辖区内从事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项目及包括(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执行。
  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3、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核,申报和管理;
  4、负责督查监理单位派驻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情况。
  5、查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三、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方可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四、未在本县注册登记的监理单位来本县从事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备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在本县从事监理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8月1日发布执行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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