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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每人每天15元;市外:每人每天20元。
  (二)异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交通费。乘坐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三)异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食宿费。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180元标准内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上述各项费用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旧伤复发的,应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认定为旧伤复发并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及其他工伤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职工因工受伤,应按伤情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九、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定期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月计发工伤保险待遇;不实行一次性计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十、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后,《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意见》(日政发〔200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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