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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日政发〔201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健全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按规定的基准费率确定。其标准为: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
  市直、区县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支付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规定实行费率浮动。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工商、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五、工伤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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