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动物运输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立即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血清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1)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较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相关部门与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3)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商请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需终止的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局应协同省级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责任与效益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需完善的措施。
5.2 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因扑灭和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损失程度给予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
5.6 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