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畜牧兽医局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⑤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4.2.2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发生疫情的村(居)委会、养殖场(户)要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兽医局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启动预案。
(3)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及各种交通工具、应急处理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扑疫;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疫区实施封锁;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维护社会稳定。
(4)县畜牧兽医局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根据动物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请求派有关人员和专家,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以及调拨应急物资。
(6)疫情发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全面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及疫情发生状况及时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逐项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7)疫情发生地所在的村委会应按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2.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