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2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5)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3.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4)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3.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在5个以下。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3)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发生的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自行启动。突发Ⅰ-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内应立即按照预案启动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
1.5.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县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防控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