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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1)成立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部署全县文物普查工作;各乡镇、各国营农场要传达贯彻县文物普查工作会议精神。
  (3)制定、印发《琼中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方案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组建普查队伍。由县普查领导小组根据省和国家的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组建县文物普查队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到位。
  (5)组织全县普查人员参加全省培训。县普查骨干的人员由县普查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普查规范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等,使所有参加培训人员能够具备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2、第二阶段:2009年4月至2009年7月,主要任务是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县普查队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我县境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县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要进行复核。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县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普查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县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县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县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县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县普查工作报告。
  七、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的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队调查、登录,县普查办进行审定。
  普查队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的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要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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