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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只限于以光盘方式提供使用。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一)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三)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四)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五)委托第三方开发的,应当由第三方持相关合同、批准使用手续,到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申请使用数据。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第十一条 公共框架数据经保密处理后,可以通过日照市电子政务专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十二条 公众地理框架数据,经保密处理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国家保密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十三条 各专业信息数据产生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及时向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各专业信息数据产生单位所提供的专业信息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基础测绘标准体系和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体系,确保提供的数据可以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需要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不能提供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统一组织生产,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给各相关部门使用。
  各使用单位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按要求提交给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用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更新;不提供或者不按要求提供的,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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