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日照市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提高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基础测绘条例》、《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是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及其采集、加工、分发、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是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数据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
第四条 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与推广应用,制定相关数据标准和管理制度,其所属的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负责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运行数据库管理,以及数据的采集、编目、发布、更新和维护。
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 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服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基础上构建,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专网和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是全市唯一的、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也是其他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平台。各类用户可以根据本部门或者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应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