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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局注册处、外资处负责引导新设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

  市局监管处负责结合年检督促和引导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营业执照亮照备案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

  第七条 各分局参照市局的职责分工,在市局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推进辖区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按照市局分派的辖区网络经营企业名单,指导和督促辖区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检查工商所工作落实的情况。

  第八条 各工商所按照分局分派的辖区网络经营企业名单,指导和督促辖区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结合网上巡查和日常监管,对新发现的网络经营企业,引导其实施网上亮照;对已审核发放的网上亮照标识加贴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已下载标识而没有加贴的,及时督促其规范加贴。

  第九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引导网络经营企业通过以下流程实施网上亮照:

  (一)登录市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在首页点击“营业执照公示”栏目,进入“网上营业执照公示”页面。

  (二)点击“企业网上亮照标识下载”模块,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首次登录的用户须先进行注册),进入“企业营业执照亮照备案系统”页面,输入企业信息(企业标识、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验证身份。已经领取数字证书(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企业,可直接用数字证书验证企业身份。

  (三)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

  (四)下载网上亮照标识,并将标识加贴在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下方。

  网络经营企业开设多个网站(网页)的,可一并申请办理,分次申请,分别加贴。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需要实施网上亮照:

  (一)网络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的。

  (二)网络经营企业开设的网站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已关停的。

  (三)网络经营企业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没有开设网页的。

  第十一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导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为进入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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