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沪工商市[2012]62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和引导本市网络经营企业开展网上亮照工作,加快建立网络经济户口,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经营企业,是指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上亮照,是指网络经营企业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下方加贴包含营业执照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以下简称“网上亮照标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二)加强服务、积极引导。
(三)自愿申请、规范加贴。
第六条 市局市场处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的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