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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仍无法确认的,应当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相同。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二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单位近二年的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五)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或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
  (三)发生严重亏损的;
  (四)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缓缴的书面申请;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本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四)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或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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